在签担保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05-30 15:25) 点击:152 |
在签担保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? 1、不要人情担保。在订立担保合同时,担保人碍于情面,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,盲目签订担保合同, 2、不要行政命令担保(或称领导干预担保)。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,在是否设立担保、采用何种形式担保、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,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,容易产生纠纷。 3、不要贿赂担保。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,如王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,急需流动资金。王某找到某局领导:“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,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,就缺担保人,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。”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,后王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,王某逃之夭夭,该局因此遭受损失,该领导也受到查处。 4、不要无效担保。我国《担保法》规定,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,国家机关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。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,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,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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