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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哪些行为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10-21 15:37)    点击:214

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哪些行为?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下列处分财产的行为,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:

  1、无偿转让财产的;

  2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;

  3、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;

  4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;

  5、放弃债权的。

  另外,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,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,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,但是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,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,除非该行为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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